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侵附民,15,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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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AW000-A111563(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33號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玥

法 官 邱于真

法 官 魏小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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