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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AW000-A112214(姓名、年籍均詳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案列: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黃靖崴 法 官 陳乃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如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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