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侵附民,8,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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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AB000-A112038(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白乃云律師
被 告 甲○○○○ ○○○ ○○○○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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