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單禁沒,11,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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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致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致豪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6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43、544、545、546、547、548、54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3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7份在卷足憑,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黃致豪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045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8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犯之施用毒品案件並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6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43、544、545、546、547、548、54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3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至扣案包裝如附表編號1、13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及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物,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法完全析離,故應一併與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於鑑定時,如附表所示之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該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證據出處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31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罄。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8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09年度毒偵字第2672號卷第17至19頁、第78頁及其背面) 就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含包裝袋1只)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析用罄部分,已滅失,不另再宣告沒收銷燬。
2 殘渣袋1個(未秤重) 就殘渣袋及甲基安非他命均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析用罄部分,已滅失,不另再宣告沒收銷燬。
3 玻璃球吸食器1組(未秤重) 就吸食器及甲基安非他命均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析用罄部分,已滅失,不另再宣告沒收銷燬。
4 玻璃球吸食器1個(未秤重) 就吸食器及甲基安非他命均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析用罄部分,已滅失,不另再宣告沒收銷燬。
5 塑膠球吸食器1組(未秤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1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0年度偵字第30973號卷第16至18頁、第51頁及其背面) 就吸食器及甲基安非他命均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析用罄部分,已滅失,不另再宣告沒收銷燬。
6 玻璃球吸食器1組(未秤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5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305號卷第17至19頁、第53頁) 就吸食器及甲基安非他命均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析用罄部分,已滅失,不另再宣告沒收銷燬。
7 鏟管2支(未秤重) 就鏟管及甲基安非他命均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析用罄部分,已滅失,不另再宣告沒收銷燬。
8 玻璃球吸食器1個(未秤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5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500號卷第19至21頁、第59頁) 就吸食器及甲基安非他命均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析用罄部分,已滅失,不另再宣告沒收銷燬。
9 玻璃球吸食器1個(未秤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6月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1524號卷第16至18頁、第63頁) 就吸食器及甲基安非他命均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析用罄部分,已滅失,不另再宣告沒收銷燬。
10 玻璃球吸食器1個(未秤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6月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620號卷第12至14頁、第53頁) 就吸食器及甲基安非他命均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析用罄部分,已滅失,不另再宣告沒收銷燬。
11 玻璃球吸食器1組(未秤重)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3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797號卷第10至12頁、第51頁及其背面) 就吸食器及甲基安非他命均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析用罄部分,已滅失,不另再宣告沒收銷燬。
12 殘渣袋1個(未秤重) 就殘渣袋及甲基安非他命均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析用罄部分,已滅失,不另再宣告沒收銷燬。
1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0.257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罄。
就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含包裝袋1只)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析用罄部分,已滅失,不另再宣告沒收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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