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信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信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02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2月11日確定,該緩起訴處分並於113年2月10日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021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1年2月11日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13年2月1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述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2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扣案物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見臺北地檢署毒偵卷第10至12、47至49頁)。
附表所示之物既沾附第二級毒品,該物客觀上與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殘留之毒品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宣告諭知沒收銷燬。
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安非他命吸食器2支 (聲請書雖載:就「玻璃球吸食器1組」聲請宣告沒收等語,惟經臺北地檢署補充說明:「玻璃球吸食器1組」即指扣案物「玻璃球吸食器2支」。
爰就沒收物品名稱數量,逕稱「安非他命吸食器2支」,與111年度藍保管字第54號物品名稱相符)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2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毒偵卷第48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