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單禁沒,125,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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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耕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耕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該次施用犯行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毒聲字第755號觀察、勒戒裁定效力所及而簽結(111年度毒偵緝字第730號)。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應依前揭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因涉嫌於民國111年2月19日21時15分許在臺北市萬華區萬年大樓6樓廁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下稱本案),惟被告另因涉嫌於110年4月4日7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755號裁定命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111年10月28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62號、第563號、第5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檢察官因認本案已為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不得對本案進行追訴,據此簽結本案等節,有相關裁定、不起訴處分書、簽呈、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惟被告本案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北市鑑毒字第054號鑑定書附卷足憑(毒偵字第603號卷第15至21、60至64頁),而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已沾附毒品且無法完全析離,揆諸前開說明,自應與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是以,檢察官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至於毒品因鑑驗消耗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重量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含包裝袋8個) 總驗餘淨重8.00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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