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單禁沒,133,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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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妍元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妍元前因於民國112年9月4日3時33分許,駕駛RDX-1565號租賃自小客車由新北市新店區安祥路往建業路方向行駛時,發生車禍而死亡。

惟警方到場處理時,在被告王妍元車內查獲疑似甲基安非他命1包、殘渣袋1個、磅秤1個等物,均驗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

三、經查,被告王妍元因發生車禍死亡,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33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前開案卷確認無誤。

又前開案件為警於被告王妍元車中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均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乙節,有扣押物品清單、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可憑(見偵卷第199、203、205頁),核屬違禁物,是除鑑驗耗損部分外,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盛裝如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無從與所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仍有微量之毒品殘留於其內,是亦應一併沒收銷燬。

另本案其餘扣案物並非本件聲請沒收範疇,本院自無庸予以審究,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解怡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
鑑驗結果
白色或透明晶體1

毛重0.4146公克(含1袋重),淨重
0.2514公克,取樣0.0050公克,驗餘
淨重0.2464公克,檢出含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殘渣袋1個
經乙醇沖洗,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
磅秤1個
經乙醇沖洗,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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