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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佑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緩字第6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佑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0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3月15日確定,並於113年3月14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2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足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0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1年3月15日確定,並於113年3月14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有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2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在卷可佐(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101號卷第43、44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除鑑驗耗損部分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包裝袋7只,因與其內殘留之第二級毒品於客觀上無從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項目 數量 鑑驗內容 保管字號 1 橘色粉末(含包裝袋3只) 3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11.47公克,驗餘淨重9.9514公克) 111年度青字第64號 2 紫色粉末(含包裝袋4只) 4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13.2060公克,驗餘淨重12.6793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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