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單禁沒,164,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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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明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字第415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明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15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3月24日確定,緩起訴期間2年,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無誤。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扣押物品清單、照片及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

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及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均因沾有微量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 毒品鑑定書 1 白色透明結晶 (含包裝袋1只) 1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6750公克,驗餘淨重0.6748公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57、59至60頁)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2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偵卷第58頁) 2 白色透明結晶塊 (含包裝袋1只,袋上有標籤1只) 1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1.0490公克,驗餘淨重1.0488公克) 3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61至63頁) 4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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