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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誌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248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誌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481號簽結在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足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所涉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481號簽結在案,有該署民國112年11月29日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扣押物品清單、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佐(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481號卷第113、119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除鑑驗耗損部分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於客觀上無從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項目 數量 鑑驗內容 保管字號 1 淡橘色晶體(含包裝袋1只) 1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3709 公克,驗餘淨重0.3659公克) 112年度青保字第22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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