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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晏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晏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176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4月7日確定,並於113年4月6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鑑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2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
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上開鑑定書附卷可憑,而該吸食器因與所沾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爰依刑法第38條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17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定,鑑驗結果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該中心110年12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161頁)。
是以,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依前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
㈢另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成分之包裝袋等物,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毒品鑑定書 1 白色透明結晶 (含包裝袋6只,6只標籤) 6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10.5570公克,驗餘淨重10.5242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2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卷第161頁) 2 淡黃色透明結晶(含包裝袋1只,1只標籤) 1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9890公克,驗餘淨重0.9711公克) 3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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