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單禁沒,269,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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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建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經釋放,業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87、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前開案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2483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87、88號),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01裁定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4月10日執行完畢,並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87、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此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又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乙節,此有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9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憑(毒偵2483卷第103頁),屬違禁物,是除鑑驗耗損部分外,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盛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無從與所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仍有微量之毒品殘留於其內,是亦應一併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鑑驗結果
扣案經過
備註
白色透明
結晶
1袋
甲基安非
他命
112年8月20日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得同
意搜索扣得(毒偵字2483
卷第37至41頁)
毛重0.9480公克,驗餘
淨重0.7678公克(含包
裝袋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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