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單禁沒,319,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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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龔浩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均檢出含有或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6月18日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

㈡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其中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編號2、3所示之物,檢出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可參。

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

編號2、3所示之物雖非毒品,然因沾黏第二級毒品而與之附合,衡情無從析離,亦應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於鑑驗時已耗用滅失部分外,其餘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包裝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析離方式,袋內仍將殘留微量第二級毒品,客觀上無從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3923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 ①檢出含有或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毒偵字卷第123至125頁) ②採檢樣品已鑑驗用罄 ③臺北地檢署112年度藍字第1989號、112年度青字第1971號(毒偵字卷第119至121頁) 2 殘渣袋4個 3 鏟管2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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