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單禁沒,376,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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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76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呂忠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1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忠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6056號作成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7月2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605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3年7月2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確認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又前開包裝袋上所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視為毒品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殘渣袋3袋裁定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苑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
 1
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3袋(參112年度毒偵字第637號卷第93至9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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