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單禁沒,80,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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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泓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量微無法秤重)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泓毅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42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之吸食器1組,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所犯持有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42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確認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吸食器1組(內含甲基安非他命量微無法秤重),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1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112年度偵字第44260號卷第22頁至第24頁、第26頁、第28頁至第29頁)。

又扣案之吸食器上所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屬違禁物。

從而,聲請人聲請就扣案之吸食器1組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科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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