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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32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志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256號為緩起訴處分,該處分於民國111年1月5日確定,並於113年1月4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
被告因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違禁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係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又查獲之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犯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256號緩起訴處分,該處分於111年1月5日確定,並於113年1月4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㈡被告於110年9月16日為警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476公克),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
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173公克)及吸食器(含玻璃球)1組,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110年10月29日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3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案毒品照片2紙附卷可佐(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256號卷第37頁、第165-175頁、第183頁、第193頁)。
又上開毒品包裝袋及吸食器,與內含之毒品殘渣,客觀上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
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單獨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因檢驗需要取用滅失部分,已不存在毋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1 白色粉末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柒陸公克) ⒈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⒉檢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476公克) 2 白色透明結晶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柒叁公克) ⒈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⒉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173公克) 3 毒品吸食器(含玻璃球)壹組 ⒈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⒉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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