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單禁沒,95,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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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羿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43號、第24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員警於民國111年7月27日14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11樓之3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附表編號1、2為無主物;

附表編號3、4為被告張羿茹所有),均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在臺北市○○區○○街000號11樓之3,於111年7月19日12時許、同年月27日14時許各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號裁定送勒戒所觀察、勒戒後,於112年6月12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執行完畢,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43、2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述裁定、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堪以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經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存卷可查(見毒偵2261卷第76頁至77頁),分別核屬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毒品暨違禁物。

又包裝上述毒品之透明包裝袋共4只,沾有上開毒品殘渣,難以與沾附之毒品殘渣完全析離,且無析離必要與實益,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外觀 數量 鑑驗結果 驗餘淨重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編號 1 白色粉末 1包 (含包裝袋1只)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0.2707公克 15 2 褐色粉末 1包 (含包裝袋1只) 0.0731公克 7 3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 (含包裝袋1只)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1477公克 12 4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 (含包裝袋1只) 0.8824公克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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