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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112年度他字第8284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偽造之通用紙幣新臺幣壹仟元玖佰零參張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偽造貨幣案件,因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無法查明何人有偽造貨幣之犯行,以112年度他字第8284號簽結在案,就扣案偽造之新臺幣(下同)仟元鈔票903張,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偽造貨幣案件,因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無法查得何人有偽造貨幣之犯行,以112年度他字第8284號簽結乙情,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他字第8284號簽在卷可稽(見他卷第32頁)。
而扣案之仟元鈔票903張為假鈔且係在網路上所購買等節,業據證人王順弘於警詢供承明確(見他卷第15至16頁),且上開扣案物均為HR484268XD相同編號,且其上封膜所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字體及LOGO與該行不符,非出自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蓋印之銀行行員名稱亦非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現職員工等情,有扣案物照片(見他卷第6至8頁)、臺北地檢署總務科錄事112年8月22日職務報告(見他卷第2至4頁)、臺北地檢署出納室112年8月21日證明(見他卷第9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2年11月1日中信銀字第1122012500號函(見他卷第27頁)附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偽造之通用紙幣無訛,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00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范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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