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皓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9135號為緩起訴處分,民國112年2月16日確定,113年2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犯本案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賭博案件,業經北檢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9135號為緩起訴處分,112年2月16日確定,113年2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卷證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供被告犯該案所用之物(刑法第38條第2項),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附表:電腦主機一臺、電腦螢幕一臺、鍵盤一個、滑鼠一個(可參北檢112年度綠保管字第61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4)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