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單聲沒,49,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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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韋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336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3年度執聲字第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尼古丁成分之「RELX悅刻阿爾法熱感霧化彈」陸盒,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韋廷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3362號為緩起處分確定,於民國112年10月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

而扣案含有尼古丁成分之「RELX悅刻阿爾法熱感霧化彈」6盒,係被告所有且供該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上開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3362號為緩起處分確定,於112年10月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上職議字第9286號處分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復由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

㈡扣案之「RELX悅刻阿爾法熱感霧化彈」6盒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暨個案委任書、扣案上開物品包裏照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附卷可稽,且為被告所有供其違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輸入禁藥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綦詳,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宣告沒收,是檢察官就上開物品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名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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