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單聲沒,8,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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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垂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垂春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298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1月3日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3年1月2日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298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1月3日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3年1月2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有Tadalafil成分,且為被告未經核准而輸入,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主提單單號:000-00000000、分提單單號:00000000000號)、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財政部臺北關110年3月15日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扣案貨品採證物照片、通聯調閱查詢單在卷可稽,足見上開扣案物確皆為被告所有並為供犯罪所用之物。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附表:
物品 數量 含有「Tadalafil」成分仿冒「Cialis」壯陽藥 2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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