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審交易,160,202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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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昆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字第33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陳昆榮所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張雅喬已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9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黛利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調院偵字第3383號
被 告 陳昆榮 男 7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昆榮於民國112年1月22日晚上9時5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北市萬華區西園路1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西園路1段、廣州街口時,本應注意在該設有禁止迴車標誌之路段不得迴車,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即貿然迴轉,適張雅喬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通重型機車,沿西園路1段由北往南方向行經上開路口,陳昆榮之小客車因而不慎撞擊張雅喬之機車車尾,致張雅喬倒地而受有下背挫傷、右側膝部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張雅喬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昆榮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上開時間,駕駛上開小客車在上開路口迴轉之事實。
2 告訴人張雅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㈠與㈡、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上開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4張、現場暨車損照片17張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4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12年12月21日函暨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案號000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 被告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之路段迴車為肇事原因,告訴人無肇事因素之事實。
5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診斷證明書1紙 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林 黛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 品 聿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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