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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黃明章
被 告 黃翊瑋
訴訟代理人 黃世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簡上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雜,顯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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