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審交簡附民,8,2024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鄭惟云
被 告 陳詣涵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