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審交附民,104,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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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王泰為

被 告 湯觀華
甲 (待函查後補正)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101號公共危險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旻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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