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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3號
原 告 呂光耀
被 告 田有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107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旻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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