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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戴上閔
被 告 吳宗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705號(即112年度審交簡字第42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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