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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6號
原 告 葉俊宏
被 告 何瑋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139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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