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審交附民,21,202403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許陳領珠
被 告 陳志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審交易字第6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