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審交附民,247,202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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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7號
原 告 葉美宏

被 告 呂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13 年度審交易字第171 號一案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 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刑
事第4 法庭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宋恩同
書記官 林鼎嵐
通 譯 曾鈺婷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葉美宏
被 告 呂佩玲
三、和解成立內容:
㈠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元(不含強制責任險之理賠金額),給付方式如下:自民國(下同)113 年7月起,除最末期外,按月於每月5 日(如遇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以前給付壹萬壹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最末期給付壹萬貳仟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以上款項逕匯入凱基銀行忠孝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葉美宏)。
㈡原告願於被告履行第一項後,撤回本院113 年度審交易字第171 號刑事案件之過失傷害告訴。
㈢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㈣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葉美宏

被 告:呂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二十庭
書記官 林鼎嵐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筆錄無異。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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