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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林承遠
被 告 簡光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簡字第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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