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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9號
原 告 鄭又嘉
訴訟代理人 鄭春雨
謝椒櫻
被 告 蘇彥榮
蘇彥榮當時雇主(待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簡第66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倪霈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旻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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