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古國樑
被 告 張耀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耀升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以113年度審交易字第52號案件審理後,經原告古國樑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原告古國樑於前開過失傷害案件中與被告張耀升達成部分損害賠償協議,並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同時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民國113年3月11日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