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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8號
原 告 陳科邑
輔 助 人 劉宜蓁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
被 告 杜伊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杜伊凱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55號),經原告陳科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被告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告訴人即原告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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