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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蘇麗娟
蘇麗真
被 告 蔡秀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蔡秀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以113年度審交易字第5號案件審理後,經原告蘇麗娟、蘇麗真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原告蘇麗娟、蘇麗真於前開過失傷害案件中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同時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民國113年3月18日審判筆錄可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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