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審交附民,91,2024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蘇麗娟

蘇麗真

被 告 蔡秀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蔡秀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以113年度審交易字第5號案件審理後,經原告蘇麗娟、蘇麗真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原告蘇麗娟、蘇麗真於前開過失傷害案件中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同時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民國113年3月18日審判筆錄可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