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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原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謝佑玄
被 告 翁紀葳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原簡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翁紀葳被訴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謝佑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雜,顯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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