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偉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