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審易,149,20240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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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偉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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