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審易,213,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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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2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宇航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宇航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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