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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語晴
選任辯護人 林奕丞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26日15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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