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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864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姵璇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0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0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點30分在本院第3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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