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審簡,1523,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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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5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2181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審易字第1521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主刑部分:陳冠仰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8「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貳、沒收部分: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編號1至8「未賠付金額」欄所示金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另應補充增列「被告陳冠仰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字卷第79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依據:㈠核被告陳冠仰就附表編號1至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共8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利用本案被害人之信任而為本案各次詐欺取財犯行,造成被害人等受有經濟上損失,應予非難;

併考量其犯後均坦承犯行,並已與本案部分被害人調解成立(如附表編號1至8「和解情形」欄所示)之犯後態度;

暨被告已支付部分款項與本案部分被害人(詳如附表編號2至3、5至7「已支付金額」欄所示);

兼衡被告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打零工、月收入不穩定、離婚、育有1名幼子、需扶養雙親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審易字卷第80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即附表編號1至8「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被告詐欺附表編號1至8所示被害人如各該編號「受騙金額」欄所示款項,乃其犯罪所得;

其固與附表編號1、2、3、5、6、8所示被害人調解成立,惟其迄今除已支付如附表編號2至3、5至7「已支付金額」欄所示金額與該等編號所示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外,就其餘款項(詳如附表編號1至8「未賠付金額」欄所示),卷內並無證據證明其已賠付任何金錢。

是就上開餘款部分,既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本案被害人,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73號判決意旨,爰仍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均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至被告日後若有賠付金額,檢察官於執行時應依規定扣除已實際賠償之金額,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林達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犯罪事實 受騙金額 (新臺幣) 已支付金額(新臺幣) 未賠付金額(新臺幣) 和解情形 (新臺幣) 宣告刑 1 李沛軒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 50萬元 ----------- 50萬元 被告願給付被害人李沛軒伍拾萬元,給付方式如下:自民國113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30日以前給付參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款項逕匯入被害人指定之帳戶)等節,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1至102頁)。 陳冠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黃心儀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第1至4行 5萬元 31萬2,000元(見調院偵字卷第47至48頁) 10萬8,000元  被告願給付被害人黃心儀壹拾萬捌仟元,給付方式如下:自113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30日以前給付參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款項逕匯入被害人指定之帳戶)等節,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1至102頁)。 陳冠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同上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第5至末行 37萬元    陳冠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蔡哲夫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 3萬元 ----------- 3萬元 未和解 陳冠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游翊心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 173萬9,000元 50萬元 (見本院審易字卷第80至81頁) 123萬9,000元  被告願給付被害人游翊心就本事件一切損害,共計壹佰壹拾萬元,給付方式如下:自113年7月起,按月於每月28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各給付伍仟元(最末期應給付之金額為被告未清償之餘額),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款項逕匯入被害人指定之帳戶)等節,有臺北市松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7至99頁)。 陳冠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黃俊維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㈤ 25萬元 21萬5,000元 (見調院偵字卷第49至51頁) 3萬5,000元  被告願給付被害人黃俊維參萬伍仟元,給付方式如下:自113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30日以前給付參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款項逕匯入被害人指定之帳戶)等節,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1至102頁)。 陳冠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陳昱璇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 48萬元 30萬元 (見偵字卷第311頁) 18萬元   未和解 陳冠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劉怡君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㈦ 1萬元 --------- 1萬元 被告願給付被害人劉怡君壹萬元,給付方式如下:自113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30日以前給付參仟參佰伍拾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款項逕匯入被害人指定之帳戶)等節,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1至102頁)。 陳冠仰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2181號
被 告 陳冠仰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冠仰於民國103年至000年0月00日間,在「有巢氏龍江幸福門市」擔任房屋仲介業務員,從事房屋租賃及銷售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陳冠仰明知無還款之資力及還款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22日、23日,以手機傳送訊息予李沛軒宣稱要償還賭債,需向李沛軒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同年月30日即可清償云云,致李沛軒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1所示2筆共計50萬元至陳冠仰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冠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㈡陳冠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0年10月1日,對黃心儀謊稱可投資小額資金出借賺取利息云云,致黃心儀陷於錯誤,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2筆共計5萬元至陳冠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陳冠仰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2年1月18日,對黃心儀謊稱可投資房地產、退稅云云,致黃心儀陷於錯誤,於如附表編號3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8筆共計37萬元至陳冠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陳冠仰則於111年1月、2月,及112年3月、5月分別匯款其所宣稱之不實獲利共計31萬2,000元予黃心儀。
㈢陳冠仰明知無還款之資力及還款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6分許、翌(22)日上午10時50分許,撥打電話予蔡哲夫並向其借款,致蔡哲夫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編號4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3萬元至陳冠仰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㈣陳冠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0年4月1日,對游翊心謊稱可投資房地產云云,致游翊心陷於錯誤,於如附表編號5所示時間,匯款或現金交付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15筆共計173萬9,000元(其中8萬元、40萬元為現金交付,其餘均匯款至陳冠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予陳冠仰。
陳冠仰則陸續匯款其所宣稱之不實獲利共計40萬餘元予游翊心。
㈤陳冠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2年2月2日,對黃俊維謊稱可投資房地產云云,致黃俊維陷於錯誤,於如附表編號6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5筆共計25萬元至陳冠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陳冠仰則於111年2月,及112年4月、5月、8月分別匯款其所宣稱之不實獲利共計21萬5,000元予黃俊維。
㈥陳冠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2年3月10日,對陳昱璇謊稱可投資房地產云云,致陳昱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編號7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6筆共計48萬元至陳冠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陳冠仰則於112年間陸續匯款其所宣稱之不實獲利共計30萬元予陳昱璇。
㈦陳冠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2年7月28日,對其友人劉怡君謊稱可以投資政府綠能家電補助,只要劉怡君出資1萬元,即可獲利1,000元云云,致劉怡君陷於錯誤,於同日如附表編號8所示時間,轉帳匯款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1萬元至陳冠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二、案經李沛軒、黃心儀、游翊心、黃俊維、陳昱璇、劉怡君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冠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承認全部犯罪,並坦承以上開方式向告訴人李沛軒等6人詐取如附表所款項之全部事實。
2 (1)告訴人李沛軒於警詢中之指訴。
(2)被告與告訴人李沛軒間之簡訊通訊紀錄截圖。
(3)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紙、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2紙。
證明被告以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方式向告訴人李沛軒詐取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50萬元等事實。
3 (1)告訴人黃心儀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2)被告與告訴人黃心儀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
(3)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被告以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方式向告訴人黃心儀詐取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5萬元、37萬元等事實。
4 (1)被害人蔡哲夫於警詢中之指訴。
(2)被告與被害人蔡哲夫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
(3)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被告以如犯罪事實欄(三)所示方式向告訴人蔡哲夫詐取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3萬元等事實。
5 (1)告訴人游翊心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2)被告與告訴人游翊心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
(3)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有巢氏房屋委託事項變更契約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
證明被告以如犯罪事實欄(四)所示方式向告訴人游翊心詐取如附表編號5示之173萬9,000元等事實。
6 (1)告訴人黃俊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2)陽信銀行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台新銀行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
證明被告以如犯罪事實欄(五)所示方式向告訴人黃俊維詐取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25萬元等事實。
7 (1)告訴人陳昱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2)被告與告訴人陳昱璇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
(3)國泰世華銀行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第一銀行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
證明被告以如犯罪事實欄(六)所示方式向告訴人陳昱璇詐取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48萬元等事實。
8 (1)告訴人劉怡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2)被告與告訴人劉怡君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
(3)台北富邦銀行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截圖。
證明被告以如犯罪事實欄(七)所示方式向告訴人劉怡君詐取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1萬元等事實。
9 陳冠仰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證明被告以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收取如附表所示詐騙款之事實(附表編號5現金交付2筆共計48萬元除外)。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上開8次詐欺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
被告詐取如附表所示共計342萬9,000元,除其返還告訴人黃心儀31萬2,000元、返還告訴人游翊心40餘萬元、返還告訴人黃俊維21萬5,000元、返還陳昱璇30萬元以外,其餘均為其不法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林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江芳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元)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帳戶 匯款方式/金額(新臺幣) 匯入之銀行/虛擬貨幣/第三方支付帳號 1 李沛軒(提告) 112年8月24日14時11分許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臨櫃匯款40萬元 陳冠仰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23日17時16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10萬元 陳冠仰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黃心儀(提告) 110年10月1日14時39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3萬元 陳冠仰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25日10時35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2萬元 陳冠仰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黃心儀(提告) 112年1月18日17時17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 陳冠仰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月18日17時18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 陳冠仰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3日15時53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 陳冠仰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3日15時53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 陳冠仰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3日16時3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3萬元 陳冠仰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3日16時4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 陳冠仰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21日17時58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 陳冠仰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23日12時2分許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4萬元 陳冠仰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蔡哲夫 112年8月22日10時57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3萬元 陳冠仰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游翊心(提告) 110年4月1日上午11時49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臨櫃匯款50萬元 陳冠仰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19日 無 交付現金40萬元 在臺北市○○區○○街0段0號交付予陳冠仰。
111年5月19日上午11時5分許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 陳冠仰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5月19日上午11時8分許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1萬9000元 陳冠仰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8分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臨櫃匯款30萬元 陳冠仰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7分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匯款5萬元 陳冠仰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8分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臨櫃匯款5萬元 陳冠仰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42分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匯款5萬元 陳冠仰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43分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匯款3萬元 陳冠仰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18日中午12時46分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3萬元 陳冠仰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分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 陳冠仰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18日中午12時56分許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自左列帳戶提領4筆各2萬元共計8萬元 在臺北市○○區○○街0段00號交付予陳冠仰。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7分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ATM轉帳3萬元 陳冠仰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8分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 陳冠仰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8分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 陳冠仰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黃俊維(提告) 112年2月3日15時43分許 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 陳冠仰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3日15時43分許 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 陳冠仰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5日18時7分許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 陳冠仰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2月25日18時7分許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 陳冠仰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21日18時7分許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 陳冠仰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陳昱璇(提告) 112年3月10日13時14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10萬元 陳冠仰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10日13時47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10萬元 陳冠仰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6月12日16時44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4萬元 陳冠仰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6月13日13時34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6萬元 陳冠仰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7月12日11時39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15萬元 陳冠仰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8月9日14時28分許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3萬元 陳冠仰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劉怡君(提告) 112年7月28日12時50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銀行轉帳1萬元 陳冠仰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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