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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6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宜儀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3044號),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審易字第1728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宜儀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所載「民國113年2月16日17時36分許」,應更正為「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
證據部分應增列「被告陳宜儀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34頁)」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於同一時間,在同一地點,先後竊取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物,係基於單一之竊盜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相同地點為之,且侵害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係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之前案紀錄(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審易卷第13至17頁),竟仍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猶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
惟念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且本案遭竊之物品,均已由告訴人尤麗施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存卷可查(見偵卷第45頁),其犯罪所生之危害已獲減輕,併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其為碩士肄業之智識程度、無須扶養他人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審易卷第35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查,被告本案所竊得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物品,均已由告訴人領回,業如上述,是本案無再就被告之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洪敏超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兆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3044號被 告 陳宜儀 女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街00號1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宜儀於民國113年2月16日17時3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號4樓之家樂福桂林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接續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總計價值新臺幣(下同)2,905元之商品後,放置於其隨身所背之後背包內得手。
惟陳宜儀已因形跡可疑而遭門市內安全課員工尤麗施所發覺,遂於陳宜儀欲離開該賣場2樓出口之際,上前攔阻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尤麗施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被告陳宜儀於警詢及偵查
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警方製作案發現場
監視器畫面截圖中之紅圈
內、頭戴帽子、背後背包之
人為被告本人,且被告起初
於上述店家消費時,有使用
賣場提供之購物籃,然於尚
未將上開商品結帳時,即將
該等商品放置於隨身背之後
背包內等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尤麗施於警
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證人發覺被告形跡可疑及目
睹被告行竊進而阻止被告離
去等事實。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
分局113年2月19日北市
警萬分刑字第11330143
97號函暨所附案發現場
監視器畫面截圖8張
2.本署勘驗報告(一)
(二)、案發現場監視
器畫面及告訴人所提供
其手機拍攝畫面光碟各
1片
3.本案遭竊商品及價格明
細1紙及遭竊商品照片1
張
被告行竊之過程及於離去之
際遭告訴人阻止之事實。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
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扣押物品證明書、
贓物認領保管單
警方自被告處扣得本案遭竊
商品過程之事實。
1.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
2.本署檢察官112年度偵
字第32496號起訴書、
被告曾因相類行為涉犯竊盜
罪之事實
(續上頁)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洪敏超
(書記官記載部分,略)
附表(幣別:新臺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
年度審簡字第2199號刑
事簡易判決;本署檢察
官112年度偵字第35500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簡字第3542
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2年度偵字第25837號
起訴書
編號
商品品項
數量
價格
環保纖維長袖衫
1件
389元
右墨烯蓄熱衣
1件
299元
糖果針織童帽
1頂
199元
童保暖護耳帽
1頂
349元
永-韓流禦寒毛帽
2頂
258元
永-韓流流行毛帽
1頂
169元
加絨毛線帽YABY
1頂
229元
平頂帽
1頂
99元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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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頂
3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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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條
1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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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條
1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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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
399元
合計
2,905元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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