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審簡,682,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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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6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錫湖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695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審訴字第1762號),判決如下:

主 文

邱錫湖犯非法持有子彈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邱錫湖明知子彈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範之管制物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子彈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前某時,在臺北市大同區某處,購得具殺傷力之子彈1顆(即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而非法持有之。

嗣邱錫湖攜帶如附表所示之物,偕同不知情之蔣雨辰前往林煒翔(所涉傷害犯嫌業經本院發布通緝,待林煒翔歸案後審理)所承租位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4樓之房屋內休息睡覺,經林煒翔發現後報警提告侵入住宅案件(邱錫湖、蔣雨辰所涉侵入住宅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員警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前往上址查處,當場查獲邱錫湖,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

二、下列證據足證上開犯罪事實:㈠證人即房東王瀚毅於警詢時之陳述;

證人林煒翔於警詢及偵訊之陳述。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執行搜索、扣押在場人清冊、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相片4張、現場照片5張、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

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3月29日刑鑑字第1120014398號鑑定書1份。

㈣被告邱錫湖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

又被告自取得扣案首揭子彈時起,至112年1月14日為警查獲時止,其非法持有子彈之犯罪行為均在繼續中,為繼續犯,應論以1罪。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嚴格管制槍彈之政策,非法持有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子彈,對社會治安有顯著危害,所為應予非難。

復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尚無證據足認被告曾將上開子彈用作其他犯行,及其於本院訊問時陳稱:入監前從事司機,月收入不固定,國中畢業,需要扶養父母等語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暨持有子彈之數量、期間,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處有期徒刑、罰金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扣案附表編號4所示子彈,經刑事警察局鑑定時實際試射,其彈藥部分已因擊發而燃燒殆盡,其餘部分亦裂解為彈頭及彈殼,已不具子彈之外型及功能,客觀上亦無殺傷力,均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扣案附表編號3所示具子彈外型之物體,經實際試射結果,可擊發,惟發射動能不足,認不具殺傷力,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子彈,非違禁物;

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物,均不具子彈之外型及功能,均非屬違禁物,均不予宣告沒收。

㈢扣案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物,非違禁物且無證據可證與本件被告非法持有子彈之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㈣至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固疑為毒品違禁物,然與本件被告非法持有子彈犯行無關,應由檢警另為適法之處理。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七、本件經檢察官王文成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耀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扣案物品):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 定 結 果 1 安非他命1包 另案送鑑定,然不論是否為違禁物,均予本案無關,應於另案處理 2 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3 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7MM金屬彈頭之外觀似非制式子彈1顆 經試射可擊發,惟發射動能不足,不具殺傷力。
4 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之非制式子彈1顆 經試射可擊發,具殺傷力。
5 外觀似彈殼5個 未送鑑定且非違禁物,與本件被告犯行無關 6 外觀似彈頭4個 7 外觀似圓帽5個 8 黑色火藥1包 9 Iphone 12手機1支 10 智慧型手機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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