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審簡,959,2024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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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簡字第9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慶銘



選任辯護人  廖元應律師

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所為之113
年度審簡字第959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一至四罪名及宣告刑欄均應更正為「蔡慶銘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959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一至四漏未諭知易科罰金,然判決主文及理由均已載明易科罰金,而依原判決意旨,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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