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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簡上字第112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國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4條、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王國任涉犯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程克琳
法 官倪霈棻
法官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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