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審簡上附民,100,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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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100號
原 告 王繪熏
被 告 劉祐華
張崴凱
吳豐懿
彭俊霆
林高偉
簡家玉
廖瓊慧
簡順章
羅文呈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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