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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66號
原 告 鄭偉晨
被 告 劉彥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73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佳蒨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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