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楓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冠騰
被 告 陳一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47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