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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039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茵琪
選任辯護人鄭馨芝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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