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113,審訴,1081,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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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10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明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279號、第12242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明傑犯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張明傑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普通洗錢罪。

(二)被告與LINE暱稱「小張」、綽號「小伍」、「柳先生」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所犯上開23罪名,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依一般社會通念,各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3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分工,不僅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影響社會治安,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王偉宇、黃進興、洪文邦、王郁文、官恒甫、陳菊英、鄭清、李韡欣等達成調解,兼衡被告於詐欺集團中並非擔任主導角色,暨其犯罪動機、手段、詐騙金額、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損害及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審訴卷第11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戒。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另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因共犯連帶沒收與罪刑相當原則相齟齬,故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實際分得者為之(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及第14次刑庭會議決議(一)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其實際獲得新臺幣(下同)5,000元等語(見偵5279卷第18頁),是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為5,000元,而此犯罪所得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1053號判決諭知沒收在案,有該案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見偵12242卷第295-328頁,本院審訴卷第117-121頁),則此犯罪所得既經另案判決宣告沒收,為避免重複宣告沒收而有過苛之虞,爰不再予宣告沒收。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雯芳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交易時間 交易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新臺幣) 宣告刑 1 陳明珠(提告,歿於112年5月13日) 詐欺集團某成員先於111年3月7日晚間9時許,撥打電話與陳明珠,假冒為友人「謝宛珊」並佯稱已更換LINE,藉以取得陳明珠之信任,再於同年月8日上午9時26分許,撥打LINE網路電話與陳明珠,佯以投資土地有資金需求欲借款云云,致陳明珠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之帳戶。
①000年0月0日下午1時26分許 ②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9分許 ①5萬元 ②3萬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柏) ①000年0月0日下午1時56分許 ②000年0月0日下午1時57分許 ③000年0月0日下午1時58分許 ④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7分許 ⑤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8分許 ①②③於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松祐門市 ④⑤於臺北市○○區○○○路000號興安郵局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④2萬元 ⑤1萬元 張明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吳旻珉(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先於社群網站FACEBOOK(即臉書,下稱臉書)刊登佯欲出售APPLE 2020 iPad Pro之訊息,恰吳旻珉見該訊息有意購買,進而透過LINE與賣家(LINE ID:tin8877)聯繫,致吳旻珉陷於錯誤,將商品款項匯入指定帳戶。
111年3月9日上午10時33分許 1萬5,000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柏) 111年3月9日上午11時9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興安郵局 2萬元 張明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
3 王郁文(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先於臉書社團刊登佯欲出售CANON牌相機及鏡頭之訊息,恰王郁文見該訊息有意購買,進而透過LINE與賣家「MiMi」(LINE ID:tin8877)聯繫並談定價格,致王郁文陷於錯誤,將商品款項匯入指定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許 1萬5,000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柏) ①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0分許 ②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0分許 ③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1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陽信銀行中興分行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000元 張明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
4 楊詠鴻(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先於臉書社團刊登佯欲出售Play Station5遊戲機及遊戲片之訊息,恰楊詠鴻見該訊息有意購買,進而透過LINE與賣家「MiMi」(LINE ID:tin8877)聯繫並談定價格,致楊詠鴻陷於錯誤,將商品款項匯入指定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分許 1萬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柏) 張明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
5 官恒甫(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先於臉書社團刊登佯欲出售Play Station5遊戲機之訊息,恰官恒甫見該訊息有意購買,進而透過LINE與賣家「MiMi」(LINE ID:tin8877)聯繫並談定價格,致官恒甫陷於錯誤,將商品款項匯入指定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7分許 1萬7,000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柏) 張明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
6 王偉宇(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先於臉書社團刊登佯欲出售Play Station5遊戲機之訊息,恰王偉宇見該訊息有意購買,進而透過LINE與賣家「MiMi」(LINE ID:tin8877)聯繫並談定價格,致王偉宇陷於錯誤,將商品款項匯入指定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6分許 1萬6,000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柏)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東吉門市(112年度偵字第5279號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松山分局照片編號7) 1萬5,000元 張明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
7 張淯然(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先在旋轉拍賣APP上刊登佯欲販售香奈兒包之商品訊息,適張淯然見該訊息有意購買,即與該賣家聯繫並談定價格後,致張淯然陷於錯誤,將商品款項匯入指定帳戶。
①111年3月9日中午12時49分許 ②111年3月9日中午12時51分許 ①5萬元 ②1萬5,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智允) ①000年0月0日下午1時8分許 ②000年0月0日下午1時9分許 ③000年0月0日下午1時9分許 ④000年0月0日下午1時10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復興分行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5,000元 張明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鄭呂秀英(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1年3月8日中午12時許,撥打電話與鄭呂秀英,假冒為其侄子,藉此取得鄭呂秀英之信任,復佯稱需借款批貨云云,致鄭呂秀英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該人指定之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20分許 5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智允) ①000年0月0日下午1時38分許 ②000年0月0日下午1時39分許 ③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0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上海銀行民生分行(112年度偵字第5279號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松山分局照片編號8至10)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張明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張朝明(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先在旋轉拍賣APP上刊登佯欲販售IPHONE 11 PRO之商品資訊,適張朝明見該訊息有意購買,進而透過LINE與賣家(LINE ID:@87208)聯繫並談定價格,致張朝明陷於錯誤,將訂金匯入指定帳戶。
111年3月10日上午9時9分許 5,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智允) 111年3月10日上午10時22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興復門市(112年度偵字第12242號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蒐證照片第8頁上方) 2萬元 張明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
10 黃進興(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1年3月8日上午11時54分許,撥打電話與黃進興,假冒為其友人「林聰海」,藉此取得黃進興之信任,復佯稱需借款清償債務云云,致黃進興陷於錯誤,無摺存款至指定之帳戶。
111年3月10日上午11時2分許 3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智允) ①111年3月10日上午11時14分許 ②111年3月10日上午11時15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上海銀行民生分行 ①2萬元 ②9,000元 張明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陳郁仁(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先於臉書社團刊登佯欲出售Play Station5遊戲機之訊息,恰陳郁仁見該訊息有意購買,進而透過LINE與賣家「99+MiMi」(LINE ID:tin8877)聯繫並談定價格,致陳郁仁陷於錯誤,將商品款項匯入指定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8分許 1萬7,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智允)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5分許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7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興復門市 ①2萬元 ②1萬7,000元 張明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
12 陳建丞(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先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41分許,撥打電話與陳建丞,假冒為其同事「黃建勝」,並佯稱急需款項云云,致陳建丞陷於錯誤,委由家人林恩妤臨櫃匯款至「黃建勝」指定之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分許 2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智允) 張明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陳菊英(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1年3月10日晚間6時53分許,撥打電話與陳菊英,假冒為其侄子「陳慶全」,藉此取得陳菊英之信任,復佯稱因故需借款云云,致陳菊英陷於錯誤,將款項臨櫃匯入該人指定之帳戶。
111年3月11日中午12時13分許 4萬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賴祈妘) ①111年3月11日中午12時54分許 ②111年3月11日中午12時55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復興分行 ①2萬元 ②2萬元 張明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張明榮(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1年3月10日中午12時許,撥打電話與張明榮,假冒為其侄孫,藉此取得張明榮之信任,復佯稱因故需借款云云,致張明榮陷於錯誤,將款項臨櫃匯入該人指定之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分許 3萬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賴祈妘)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9分許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興復門市 ①2萬元 ②1萬元 張明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徐秀琴(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1年3月10日上午9時許,撥打電話與徐秀琴,假冒為其友人「秀鸞」,藉此取得徐秀琴之信任,復佯稱因故需借款云云,致徐秀琴陷於錯誤,將款項臨櫃匯入該人指定之帳戶。
111年3月14日中午12時31分許(入帳時間為同日中午12時38分) 10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洪克豪)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分許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分許 ③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分許 ④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分許 ⑤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復興分行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張明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張孟湘(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1年3月13日透過LINE聯繫張孟湘,假冒為其孫子,藉此取得張孟湘之信任,復佯稱因與日本人有合約急需借款云云,致張孟湘陷於錯誤,將款項臨櫃匯入該人指定之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9分許(入帳時間為同日下午3時4分) 2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洪克豪)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3分許 臺北市○○區○○街00巷0號統一超商征東門市 2萬元 張明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蔡典霖(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先於臉書社團刊登佯欲出售APPLE筆記型電腦MacBook Pro之訊息,恰蔡典霖見該訊息有意購買,進而透過LINE與賣家聯繫,致蔡典霖陷於錯誤,將商品款項匯入指定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9分許 1萬6,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洪克豪)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1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鑫壽門市 1萬5,000元 張明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洪文邦(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先於臉書社團刊登佯欲出售冰箱之訊息,恰洪文邦見該訊息有意購買,進而透過LINE與賣家「MiMi」(LINE ID:tin8877)聯繫並談定價格,致洪文邦陷於錯誤,將商品款項匯入指定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1分許 2萬9,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洪克豪)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1分許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東吉門市 ①2萬元 ②9,000元 張明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6分許 1萬5,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趙英順)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4分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東吉門市 ①2萬元 ②1萬元 19 施惠珍(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先於臉書社團刊登佯欲出售日立冰箱之訊息,恰施惠珍見該訊息有意購買,進而透過LINE與賣家(LINE ID:tin8877)聯繫並談定價格,致施惠珍陷於錯誤,將商品款項匯入指定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0分許 1萬5,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趙英順) 張明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
20 林權騰(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先於臉書社團刊登佯欲出售Play Station5遊戲機之訊息,恰林權騰見該訊息有意購買,進而透過LINE與賣家「MiMi」聯繫並談定價格,致林權騰陷於錯誤,將商品款項匯入指定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7分許 1萬7,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趙英順)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9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鑫壽門市 1萬7,000元 張明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
21 鄭清 (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9分許,撥打電話與鄭清,假冒為其姪女「趙慧美」,藉此取得鄭清之信任,復佯稱因人在外地急需繳車款云云,致鄭清陷於錯誤,將款項臨櫃匯入「趙慧美」指定之帳戶。
111年3月21日上午11時6分許 16萬元 鶯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嘉珍) ①111年3月21日上午11時18分許 ②111年3月21日上午11時18分許 ③111年3月21日上午11時19分許 ④111年3月22日上午8時47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興安郵局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3萬元 ④1萬元 張明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2 林獻章(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先透過「YES借錢網」刊登可提供貸款之資訊,適林獻章因有貸款需求,進而透過LINE與使用名稱「王淑芬」之人聯繫,而向林獻章佯稱需繳納公證費用、強制執行公文款項云云,致林獻章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
111年3月22日上午9時34分許 3萬6,000元 鶯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嘉珍) ①111年3月22日上午9時59分許 ②111年3月22日上午10時許 ③111年3月22日上午10時2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全家興安店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3,000元 張明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李韡欣(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先在網路刊登提供貸款之資訊,適李韡欣因有貸款需求,進而與LINE使用名稱「古鎮瑋」之人聯繫,且要求李韡欣提供帳戶存摺等資料,復佯稱因李韡欣之帳戶曾有通報警示紀錄,因此影響審核導致帳戶凍結,須依指示匯款芳可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明帳戶無問題,待解除即可退還款項云云,致李韡欣陷於錯誤,以臨櫃無摺方式將款項存入指定帳戶。
111年3月22日上午9時48分許 5萬元 佳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伯源) ①111年3月22日上午9時53分許 ②111年3月22日上午9時54分許 ③111年3月22日上午9時55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興復門市 ①1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張明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5279號
112年度偵字第12242號
被 告 張明傑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道0段000巷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本
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明傑自民國111年2月間起,加入真實姓名不詳通訊軟體LINE名稱「小張」、綽號「小伍」之成年女子、綽號「柳先生」之成年男子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共組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罪,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由張明傑擔任持提款卡領取被害人匯入人頭帳戶款項之車手工作,而自該時起與該集團組織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所示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匯款至附表所示金融帳戶內,張明傑再依「小張」指示持附表所示各該帳戶之提款卡,於附表所示提款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所示款項後,交與上手指派收水之綽號「柳先生」成年男子或綽號「小伍」之成年女子,而此等方式共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
嗣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因而查獲。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明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持LINE使用名稱「小張」指定之「柳先生」所交付各帳戶提款卡(提款卡密碼由「小張」提供),於附表編號1至8、10、12、13、15至21、23所列提款時間,前往操作自動櫃員機領出款項,再交付與「小張」指定之「小伍」之事實。
2 告訴人陳明珠、吳旻珉、王郁文、楊詠鴻、官恒甫、王偉宇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陳明珠、吳旻珉、王郁文、楊詠鴻、官恒甫、王偉宇遭施用附表編號1至6所示詐術,因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柏)之事實。
3 告訴人張淯然、鄭呂秀英、張朝明、黃進興、陳郁仁、陳建丞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張淯然、鄭呂秀英、張朝明、黃進興、陳郁仁、陳建丞遭施用附表編號7至12所示詐術,因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智允)之事實。
4 告訴人陳菊英、張明榮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陳菊英、張明榮遭施用附表編號13、14所示詐術,因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賴祈妘)之事實。
5 告訴人徐秀琴、張孟湘、蔡典霖、洪文邦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徐秀琴、張孟湘、蔡典霖、洪文邦遭施用附表編號15至18所示詐術,因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洪克豪),告訴人洪文邦另匯款1筆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趙英順)之事實。
6 告訴人施惠珍、林權騰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施惠珍、林權騰遭施用附表編號19、20所示詐術,因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趙英順)之事實。
7 告訴人鄭清、林獻章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鄭清、林獻章遭施用附表編號21、22所示詐術,因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鶯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嘉珍)之事實。
8 告訴人李韡欣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李韡欣遭施用附表編號23所示詐術,因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佳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伯源)之事實。
9 告訴人陳明珠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士林南雅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共2紙、告訴人楊詠鴻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照片1份、告訴人官恒甫提供之玉山銀行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 ⑴佐證告訴人陳明珠、吳旻珉、王郁文、楊詠鴻、官恒甫、王偉宇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時間,匯款至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
⑵佐證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提款時間、地點,持該土地銀行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之事實。
10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各1份 11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超商)松祐門市、興安郵局、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信銀行)中興分行、統一超商東吉門市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15張 12 告訴人陳建丞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 ⑴佐證告訴人張淯然、鄭呂秀英、張朝明、黃進興、陳郁仁、陳建丞於附表編號7至12所示時間,匯款至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
⑵佐證被告於附表編號7至12所示提款時間、地點,持該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之事實。
13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各1份 14 土地銀行復興分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海銀行)民生分行、統一超商興復門市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12張 15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各1份 ⑴佐證告訴人陳菊英、張明榮於附表編號13、14所示時間,匯款至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
⑵佐證被告於附表編號13、14所示提款時間、地點,持該兆豐銀行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之事實。
16 土地銀行復興分行、統一超商興復門市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4張 17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各1份 ⑴佐證告訴人徐秀琴、張孟湘、蔡典霖、洪文邦於附表編號15至18所示時間,匯款至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
⑵佐證被告於附表編號15至18所示提款時間、地點,持該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之事實。
18 土地銀行復興分行、統一超商征東門市、統一超商鑫壽門市、統一超商東吉門市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9張 19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各1份 ⑴佐證告訴人洪文邦、施惠珍、林權騰於附表編號18、19、20所示時間,匯款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
⑵佐證被告於附表編號18、19、20所示提款時間、地點,持該第一銀行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之事實。
20 統一超商東吉門市、統一超商鑫壽門市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3張 21 鶯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 ⑴佐證告訴人鄭清、林獻章於附表編號21、22所示時間,匯款至鶯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
⑵佐證被告於附表編號21、22所示提款時間、地點,持該鶯歌郵局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之事實。
22 興安郵局、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家便利商店)全家興安店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7張 23 佳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 ⑴佐證告訴人李韡欣於附表編號23所示時間,匯款至佳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
⑵佐證被告於附表編號23所示提款時間、地點,持該佳里郵局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之事實。
24 統一超商興復門市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3張 二、被告張明傑就附表編號9、11、14、22所列各次提領款項辯稱:因監視器距離較遠,不確定是否為伊等語;
然被告自陳:伊領完不會馬上把卡片交出去,LINE「小張」叫伊交卡時伊才會交,當時差不多隔2、3天拿新卡片等語,況且被告於附表編號9、11(上2次係自鄧智允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款項)、14(係自賴祈妘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款項)、22(係自林嘉珍之鶯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款項)之外,尚有於密接時間即前1日或同日,持鄧智允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提款卡、賴祈妘之兆豐銀行帳戶提款卡、林嘉珍之鶯歌郵局帳戶提款卡領款,應堪認附表編號9、11、14、22之各次提領款項,同係被告所為,合先敘明。
三、是核被告張明傑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等罪嫌。
又被告與LINE使用名稱「小張」、「小伍」、「柳先生」及該詐欺集團之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
且其所犯三人以上犯詐欺、洗錢等罪嫌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犯詐欺罪嫌。
至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應依遭受詐騙之人數定之,從而被告犯附表所列23次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均予分論併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檢 察 官 張雯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甘 昀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交易時間 交易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陳明珠(提告,歿於112年5月13日) 詐欺集團某成員先於111年3月7日晚間9時許,撥打電話與陳明珠,假冒為友人「謝宛珊」並佯稱已更換LINE,藉以取得陳明珠之信任,再於同年月8日上午9時26分許,撥打LINE網路電話與陳明珠,佯以投資土地有資金需求欲借款云云,致陳明珠陷於錯誤,匯款至指定之帳戶。
①000年0月0日下午1時26分許 ②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9分許 ①5萬元 ②3萬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柏) ①000年0月0日下午1時56分許 ②000年0月0日下午1時57分許 ③000年0月0日下午1時58分許 ④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7分許 ⑤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8分許 ①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松祐門市(112年度偵字第5279號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松山分局照片編號3至6) ②同編號① ③同編號① ④臺北市○○區○○○路000號興安郵局(112年度偵字第12242號卷臺北市○○○○○○○○○○○路○○○○○○○○0○○ ○○○號④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④2萬元 ⑤1萬元 提領金額均不含手續費 2 吳旻珉(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先於社群網站FACEBOOK(即臉書,下稱臉書)刊登佯欲出售APPLE 2020 iPad Pro之訊息,恰吳旻珉見該訊息有意購買,進而透過LINE與賣家(LINE ID:tin8877)聯繫,致吳旻珉陷於錯誤,將商品款項匯入指定帳戶。
111年3月9日上午10時33分許 1萬5,000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柏) 111年3月9日上午11時9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興安郵局(112年度偵字第12242號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蒐證照片第2頁下方、第3頁上方) 2萬元 提領金額不含手續費,領出金額包含另名被害人匯入款項 3 王郁文(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先於臉書社團刊登佯欲出售CANON牌相機及鏡頭之訊息,恰王郁文見該訊息有意購買,進而透過LINE與賣家「MiMi」(LINE ID:tin8877)聯繫並談定價格,致王郁文陷於錯誤,將商品款項匯入指定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許 1萬5,000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柏) ①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0分許 ②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0分許 ③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1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陽信銀行中興分行(112年度偵字第12242號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蒐證照片第3頁下方至第4頁)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000元 提領金額均不含手續費 4 楊詠鴻(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先於臉書社團刊登佯欲出售Play Station5遊戲機及遊戲片之訊息,恰楊詠鴻見該訊息有意購買,進而透過LINE與賣家「MiMi」(LINE ID:tin8877)聯繫並談定價格,致楊詠鴻陷於錯誤,將商品款項匯入指定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分許 1萬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柏) 5 官恒甫(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先於臉書社團刊登佯欲出售Play Station5遊戲機之訊息,恰官恒甫見該訊息有意購買,進而透過LINE與賣家「MiMi」(LINE ID:tin8877)聯繫並談定價格,致官恒甫陷於錯誤,將商品款項匯入指定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7分許 1萬7,000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柏) 6 王偉宇(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先於臉書社團刊登佯欲出售Play Station5遊戲機之訊息,恰王偉宇見該訊息有意購買,進而透過LINE與賣家「MiMi」(LINE ID:tin8877)聯繫並談定價格,致王偉宇陷於錯誤,將商品款項匯入指定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6分許 1萬6,000元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建柏)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東吉門市(112年度偵字第5279號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松山分局照片編號7) 1萬5,000元 提領金額不含手續費 7 張淯然(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先在旋轉拍賣APP上刊登佯欲販售香奈兒包之商品訊息,適張淯然見該訊息有意購買,即與該賣家聯繫並談定價格後,致張淯然陷於錯誤,將商品款項匯入指定帳戶。
①111年3月9日中午12時49分許 ②111年3月9日中午12時51分許 ①5萬元 ②1萬5,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智允) ①000年0月0日下午1時8分許 ②000年0月0日下午1時9分許 ③000年0月0日下午1時9分許 ④000年0月0日下午1時10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復興分行(112年度偵字第12242號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蒐證照片第6至7頁)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5,000元 提領金額均不含手續費 8 鄭呂秀英(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1年3月8日中午12時許,撥打電話與鄭呂秀英,假冒為其侄子,藉此取得鄭呂秀英之信任,復佯稱需借款批貨云云,致鄭呂秀英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該人指定之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20分許 5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智允) ①000年0月0日下午1時38分許 ②000年0月0日下午1時39分許 ③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0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上海銀行民生分行(112年度偵字第5279號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松山分局照片編號8至10)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元 提領金額均不含手續費 9 張朝明(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先在旋轉拍賣APP上刊登佯欲販售IPHONE 11 PRO之商品資訊,適張朝明見該訊息有意購買,進而透過LINE與賣家(LINE ID:@87208)聯繫並談定價格,致張朝明陷於錯誤,將訂金匯入指定帳戶。
111年3月10日上午9時9分許 5,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智允) 111年3月10日上午10時22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興復門市(112年度偵字第12242號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蒐證照片第8頁上方) 2萬元 提領金額不含手續費,領出金額包含另名被害人匯入款項 10 黃進興(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1年3月8日上午11時54分許,撥打電話與黃進興,假冒為其友人「林聰海」,藉此取得黃進興之信任,復佯稱需借款清償債務云云,致黃進興陷於錯誤,無摺存款至指定之帳戶。
111年3月10日上午11時2分許 3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智允) ①111年3月10日上午11時14分許 ②111年3月10日上午11時15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上海銀行民生分行(112年度偵字第5279號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松山分局照片編號11、12) ①2萬元 ②9,000元 提領金額不含手續費 11 陳郁仁(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先於臉書社團刊登佯欲出售Play Station5遊戲機之訊息,恰陳郁仁見該訊息有意購買,進而透過LINE與賣家「99+MiMi」(LINE ID:tin8877)聯繫並談定價格,致陳郁仁陷於錯誤,將商品款項匯入指定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8分許 1萬7,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智允)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5分許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7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興復門市(112年度偵字第12242號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蒐證照片第9頁) ①2萬元 ②1萬7,000元 提領金額不含手續費 12 陳建丞(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先於000年0月0日下午5時41分許,撥打電話與陳建丞,假冒為其同事「黃建勝」,並佯稱急需款項云云,致陳建丞陷於錯誤,委由家人林恩妤臨櫃匯款至「黃建勝」指定之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分許 2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鄧智允) 13 陳菊英(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1年3月10日晚間6時53分許,撥打電話與陳菊英,假冒為其侄子「陳慶全」,藉此取得陳菊英之信任,復佯稱因故需借款云云,致陳菊英陷於錯誤,將款項臨櫃匯入該人指定之帳戶。
111年3月11日中午12時13分許 4萬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賴祈妘) ①111年3月11日中午12時54分許 ②111年3月11日中午12時55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復興分行(112年度偵字第12242號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蒐證照片第10頁) ①2萬元 ②2萬元 提領金額不含手續費 14 張明榮(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1年3月10日中午12時許,撥打電話與張明榮,假冒為其侄孫,藉此取得張明榮之信任,復佯稱因故需借款云云,致張明榮陷於錯誤,將款項臨櫃匯入該人指定之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分許 3萬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賴祈妘)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9分許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興復門市(112年度偵字第12242號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蒐證照片第11頁) ①2萬元 ②1萬元 提領金額不含手續費 15 徐秀琴(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1年3月10日上午9時許,撥打電話與徐秀琴,假冒為其友人「秀鸞」,藉此取得徐秀琴之信任,復佯稱因故需借款云云,致徐秀琴陷於錯誤,將款項臨櫃匯入該人指定之帳戶。
111年3月14日中午12時31分許(入帳時間為同日中午12時38分) 10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洪克豪)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分許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分許 ③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分許 ④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分許 ⑤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土地銀行復興分行(112年度偵字第12242號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蒐證照片第12頁下方至14頁)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2萬元 提領金額不含手續費 16 張孟湘(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1年3月13日透過LINE聯繫張孟湘,假冒為其孫子,藉此取得張孟湘之信任,復佯稱因與日本人有合約急需借款云云,致張孟湘陷於錯誤,將款項臨櫃匯入該人指定之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9分許(入帳時間為同日下午3時4分) 2萬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洪克豪)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3分許 臺北市○○區○○街00巷0號統一超商征東門市(112年度偵字第5279號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松山分局照片編號22) 2萬元 提領金額不含手續費 17 蔡典霖(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先於臉書社團刊登佯欲出售APPLE筆記型電腦MacBook Pro之訊息,恰蔡典霖見該訊息有意購買,進而透過LINE與賣家聯繫,致蔡典霖陷於錯誤,將商品款項匯入指定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9分許 1萬6,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洪克豪)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1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鑫壽門市(112年度偵字第5279號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松山分局照片編號28) 1萬5,000元 提領金額不含手續費 18 洪文邦(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先於臉書社團刊登佯欲出售冰箱之訊息,恰洪文邦見該訊息有意購買,進而透過LINE與賣家「MiMi」(LINE ID:tin8877)聯繫並談定價格,致洪文邦陷於錯誤,將商品款項匯入指定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1分許 2萬9,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洪克豪)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1分許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東吉門市(112年度偵字第5279號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松山分局照片編號26、27) ①2萬元 ②9,000元 提領金額不含手續費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6分許 1萬5,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趙英順)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4分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東吉門市(112年度偵字第5279號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松山分局照片編號18、19) ①2萬元 ②1萬元 另生手續費每筆各5元 19 施惠珍(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先於臉書社團刊登佯欲出售日立冰箱之訊息,恰施惠珍見該訊息有意購買,進而透過LINE與賣家(LINE ID:tin8877)聯繫並談定價格,致施惠珍陷於錯誤,將商品款項匯入指定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10分許 1萬5,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趙英順) 20 林權騰(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先於臉書社團刊登佯欲出售Play Station5遊戲機之訊息,恰林權騰見該訊息有意購買,進而透過LINE與賣家「MiMi」聯繫並談定價格,致林權騰陷於錯誤,將商品款項匯入指定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7分許 1萬7,000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趙英順)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9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鑫壽門市(112年度偵字第5279號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松山分局照片編號20) 1萬7,000元 另生手續費5元 21 鄭清 (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9分許,撥打電話與鄭清,假冒為其姪女「趙慧美」,藉此取得鄭清之信任,復佯稱因人在外地急需繳車款云云,致鄭清陷於錯誤,將款項臨櫃匯入「趙慧美」指定之帳戶。
111年3月21日上午11時6分許 16萬元 鶯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嘉珍) ①111年3月21日上午11時18分許 ②111年3月21日上午11時18分許 ③111年3月21日上午11時19分許 ④111年3月22日上午8時47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興安郵局(112年度偵字第12242號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蒐證照片第15至16頁) ①6萬元 ②6萬元 ③3萬元 ④1萬元 22 林獻章(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先透過「YES借錢網」刊登可提供貸款之資訊,適林獻章因有貸款需求,進而透過LINE與使用名稱「王淑芬」之人聯繫,而向林獻章佯稱需繳納公證費用、強制執行公文款項云云,致林獻章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
111年3月22日上午9時34分許 3萬6,000元 鶯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嘉珍) ①111年3月22日上午9時59分許 ②111年3月22日上午10時許 ③111年3月22日上午10時2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全家興安店(112年度偵字第12242號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蒐證照片第17頁至18頁上方) ①2萬元 ②2萬元 ③1萬3,000元 提領金額不含手續費,領出金額包含其他被害人匯入款項 23 李韡欣(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員先在網路刊登提供貸款之資訊,適李韡欣因有貸款需求,進而與LINE使用名稱「古鎮瑋」之人聯繫,且要求李韡欣提供帳戶存摺等資料,復佯稱因李韡欣之帳戶曾有通報警示紀錄,因此影響審核導致帳戶凍結,須依指示匯款芳可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明帳戶無問題,待解除即可退還款項云云,致李韡欣陷於錯誤,以臨櫃無摺方式將款項存入指定帳戶。
111年3月22日上午9時48分許 5萬元 佳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伯源) ①111年3月22日上午9時53分許 ②111年3月22日上午9時54分許 ③111年3月22日上午9時55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興復門市(112年度偵字第12242號卷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蒐證照片第20頁至21頁上方) ①1萬元 ②2萬元 ③2萬元 提領金額不含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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